为深入实施“七区”战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五十条。

一、总部经济

第一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在我区新设立的具有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且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中国民营500强、细分行业50强,在我区新设立的具有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年度综合税收首次突破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条 新引进(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省级及以上“隐形冠军”企业、市级及以上瞪羚企业,且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三条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有2家以上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子(分)公司,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的,按区级财力贡献6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 新引进估值达1亿元以上的“六新”企业,经天使轮、A轮等融资总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我区设立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的,奖励提高至30万元。

第五条 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含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且年进出口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

第六条 鼓励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和软件企业落户。新引进的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和软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推动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和软件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发展,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以及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品纳入国家级名录且具有产业带动能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现代工业

第九条 新引进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投产后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且亩均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新引进设备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租赁厂区厂房的,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扶持50万元。

第十一条 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创新板”中“晋兴板”和“培育板”挂板的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从“企业创新板”转板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入规后连续2年未退库,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3年未退库,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现代金融业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法人银行及其一级分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年区级财力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元,按区级财力贡献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600万元。

第十四条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机构)注册在小店,私募基金(含基金管理人)通过市级部门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模达20亿元以上,且基金或管理人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首次突破50万元,给予基金管理人区级财力贡献5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十五条 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内创新创业企业(或我区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贷款、信用担保等创新性产品,对年支持区内中小企业10家及以上且融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现代商贸产业

第十七条 新引进的全球零售250强、中国零售100强,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八条 纳入统计“一套表”的商业综合体(且年销售额超过3亿元),每成功引进一个国际一线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并开设市级及以上首店的,给予商业综合体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每个运营机构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九条 新纳入统计“一套表”的商贸零售企业,年零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纳入统计“一套表”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条 在我区租赁场地新开办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的企业,单店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年实际到位投资资金7000万元以上的外商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后,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运营企业打造、提升步行街和特色商业街,投入运营后,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六、电子商务产业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迁入)的大型直播平台企业,年区级财力贡献首次突破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服务跨境电商企业3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且区级财力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直播电商基地、企业首次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直播基地”,年在线交易额500万元以上,且年区级财力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多家平台授牌的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 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取得国际认证,且年区级财力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餐饮服务业

第二十七条 新纳入统计“一套表”的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八条 新评定为四钻级及以上的酒家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现代物流业

第二十九条 新建面积20000平米以上的物流园区并投入运营的,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十条 新(改扩)建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分拣分拨中心、仓配一体运营中心、公共仓储中心等,新增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年区级财力贡献额的50%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新评定为4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现代农业

第三十二条 在我区新建的农业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扶持1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扶持50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扶持2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等项目并投入使用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

十、文化创意产业

第三十四条 新引进独立法人机构的文创企业,年区级财力贡献突破20万元,按年区级财力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创项目,吸纳本地户籍人员就业数(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50人以上的,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三十六条 鼓励升级改造旧建筑等成为文化创意载体,对园区升级改造使用面积2000平米以上且新增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会展服务业

第三十七条 在我区举办展览项目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150个以上,展期2天以上,市外参展商比例50%以上,给予运作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机构、协会、组织)在我区举办或承办省级及以上的,对我区营商环境、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活动类项目(会展、展演、论坛、峰会、推介会等),参会人员100人以上,会期2天以上,市外参会人员(线下)6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社会化招商

第三十九条 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的省级以上区域总部,项目落地后,年综合税收突破2000万元,分别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第四十条 引进其他国内外投资企业,项目落地后,年综合税收突破500万元,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奖励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引荐人由小店区和项目方共同认定,每个项目只认定唯一引荐人。

十三、要素保障

(一)楼宇载体

第四十二条 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太原市小店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二)人才引进

第四十三条 参照《太原市小店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精神,为小店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根据情况授予“太原市小店区招商大使”荣誉称号。

(三)用房保障

第四十四条 新引进区级财力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且购置办公用房的企业,按购房合同价格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0万元。

(四)其他服务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其他方面奖励扶持举措“一事一议”研究议定。

十四、附则

第四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各类企业(不含房地产及财政投资项目),税务登记、统计指标必须在小店区,企业在小店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小店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也须符合本政策规定。申请享受本政策各类扶持的企业视为同意本政策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满足小店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政策中所涉租房或购房条款,其所租或所购房屋应在小店区内。政策中“以上”“突破”“超过”“达到”等相关词汇,均表示含对应数值,“以下”等相关词汇均表示不含对应数值。

第四十八条 本政策若存在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现代商贸产业、电子商务、餐饮服务业、会展服务业等由区商务局牵头;信创产业、现代工业由区工信局牵头;现代金融业由区财政局牵头;现代农业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现代物流业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文化创意产业由区文旅局牵头。区各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签约、政策兑现等工作;其他产业由业务部门按行业管理原则,负责项目签约、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五十条 本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