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积金追缴时限「公积金追缴期限和个人补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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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笔者在之前的文中曾预测,随着国家从2019年1月1日全面将社会保险征收纳入国税统一征收,地方政府将会加大住房公积金征缴力度。那么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来看,住房公积金中心追缴用人单位的公积金有没有时间限制?
住房公积金中心追缴用人单位的公积金没有时间限制。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从以上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中心追缴用人单位的公积金并没有时间限制。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是1999年4月3日前成立的,补缴的时间是从1999年4月3日开始,二是用人单位是1999年4月3日及以后成立的,应从用人单位成立之日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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