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关注的重点事项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年报季重点事项,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仅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还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进而关系到上市公司是否能长期、稳定地发展。本文主要梳理制定相关方案时的重点关注事项,为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提供思路。
一、厘清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概念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严格来说是两个概念,但在实务中如果混淆两者可能导致对监管法律法规的理解出现偏差,因而有必要先对两者进行区分。
利润分配是将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依照监管要求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的行为,其方式包括现金股利(又称分红、派息)和股票股利(又称送红股、送股)。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顾名思义是将公司账上的资本公积金转为公司股本,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并非来源于公司所获得利润,因此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之一,不属于利润分配方式。
二、判断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章程》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以及未来融资和资本运作安排的需求判断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结合公司自身财务状况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向股东分配利润,也即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时无法进行利润分配,但可以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结合《公司章程》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
在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公司章程》或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虽然股东回报规划不是强制要求,但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例如大为股份(002213)在《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2022-2024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还应充分考虑公司内部制度或相关承诺中对于利润分配的具体要求。
(三)是否有未来融资安排和资本运作的需求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沪深主板上市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证券,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要求。(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时无现金分红的比例要求)
注: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述分红指标的计算口径如下:(1)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是指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可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当年中期分红计入当年分红;(2)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间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当年现金分红计算范围;(3)可分配利润是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除了上述现金分红的比例要求,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披露要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三、确认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深交所上市公司还需要避免出现超额分配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3.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7.6条规定,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深主板公司SLYY因出现超额分配的情况被深交所出具了监管函,SLYY2017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共计现金分红1,600万元,而公司2017年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仅为1,372万元,现金分红金额大于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公司后续通过增加临时提案的方式,降低了利润分配金额,使该分配方案不再违反前述规则的限制。
四、确认各分配方式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比例
现金分红比例和送转股比例是整个流程的关键点,下文主要从上述两方面分析制定方案的注意事项。不同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对投资者的税负大小有影响,因此所得税事项也是在制定方案需要纳入考量的因素之一。
(一)确定现金分红比例
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现金分红是整个方案的核心,建议公司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原则。在制定现金分红比例时,需注意下列要求:
1.利润分配方案能否满足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的比例下限的要求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的比例=(现金分红金额 股份回购实施金额)/(现金分红金额 股票股利)
注: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利润分配方案能否是否满足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归属利润的比例下限的要求(上交所适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5.7、6.5.8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3.5条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沪主板上市公司还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按规定做好现金分红事宜的说明工作,并披露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股东大会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原因后,免于按照相关规定召开业绩发布会或说明会以及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1)处于资产重组过渡期的上市公司,已在经批准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资产重组方案中承诺资产重组期间拟置出资产不进行现金分红;(2)实施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公司,由于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其母公司报表以壳公司为核算主体、合并报表则以借壳方为核算主体,导致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反差巨大;(3)上市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较低,实施现金分红后每股分红不足1分人民币的。
3.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达到超比例分配的情形(深交所适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5.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7.7条规定,超比例分配情形为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的。如达到上述情形,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4.未来的现金流能否满足利润分配方案的资金需求
公司还需预计未来是否可能存在大额资金支出,公司未来的现金流能否满足利润分配方案所需资金。LGFZ因动用大量自有资金保障公开市场债券兑付,尚未能筹集到2020年度利润分配所需资金,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利润分配事宜,经董事会决议拟延缓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推迟。因为公司未按照规则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而是经董事会审议后延缓实施,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对LGFZ及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财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确定送转股比例
监管要求未对送转股的下限作出要求,但如公司送转比例过高,可能触及高送转的标准,因此,在确定送转股比例时需判断公司是否符合高送转条件。
上市公司的“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N股及以上,各板块高送转标准如下所示:
1.公司是否满足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是指(第N年净利润/第N-2年净利润绝对值)1/2-1;若分子采用第N年中期净利润的,分母相应为第N-2年同期的净利润
(2)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3)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出高送转方案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其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深交所规定仅适用于依据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高送转的)。
2.公司是否存在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情形
(1)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
(2)公司的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相关股东)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三个月是否不存在减持计划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并披露。相关股东应当将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
上市公司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注:因各板块的规则表述有差异,上述披露高送转方案需满足的条件和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情形以深主板的规则为例。北交所规则未明确规定高送转要求。
来源:他山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