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15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经过调整和完善后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近期发布,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适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解决当前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据悉,本次修订调整了原有的体例结构,修改了部分章节名称,删除了原来的专办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网上业务办理三个章节。修订后的《缴存规定》共6章39条,包括总则、单位登记、职工账户管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附则六章。其中,缴存中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具体办理规则,增加了退缴、个人补缴,以及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公示要求、单位缓缴期间职工可以自愿缴存等相关内容。

记者注意到,新规附则中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缴存主体纳入,扩宽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的覆盖范围;明确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以选择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或者通过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的方式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彭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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