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一、有关提取政策的调整

一是在《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第三章第七条第六款中,新增新市民(灵活就业人员、农业转移人员)租房提取。提取额度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取消按缴存所在地核算租房提取金额的限制,每年可提取使用公积金余额20000元用于支付租房费用,夫妻两人合并计算。

二是将原《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第三章第七条中未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包括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职工购买二套(含)以内自住住房(包括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提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条提取政策取消。

二、有关贷款政策的调整

一是将原《天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贷款咨询与受理章节中第11条贷款额度的确定:抵押贷款、预抵押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8倍,异地缴存户以缴存证明余额为准。调整为:抵押贷款、预抵押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5倍,异地缴存户以缴存证明余额为准。

二是在《天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贷款咨询与受理章节中第11条贷款额度的确定中新增对申请贷款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设止付金额,额度为6个月的公积金贷款应还款额。

三是在《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中新增非天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需提供本市现房作为抵押。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天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在本通知下达后重新印发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

原发《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服务的通知》(天公积金发〔2020〕53号)文件即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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