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我省规范 陆生野生动物 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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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林草局印发《辽宁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就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规范,并要求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预案》指出,根据野外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危害对象、危害程度以及涉及范围等,将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在有效控制疫情范围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疫情发生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且应当避免扑杀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疫情发生区域内,自最后一头(只)发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置完毕起,至该疫病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止,如果未出现新的病例,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符合相应终止要求后,应急响应按程序终止。
辽沈晚报记者 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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