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及《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齐管规〔2018〕2号)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现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相关规定,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及月缴存额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分为两档:

第一档齐齐哈尔市各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为161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62元;

第二档齐齐哈尔市各县(讷河市、富裕县、依安县、甘南县、龙江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依安县)为14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6元。

二、执行时间及差额补缴

缴存基数下限自2021年4月1日开始执行。缴存单位应在2021年4月底前及时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未按时调整的,2021年4月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应进行补缴。


来源: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看齐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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