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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核心成立于1995年初,是直属于赣州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局代管的副县级事业单位。我核心主要承担全市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于2004年底完成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全面上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不仅改善了我市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也为赣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健康路18-5号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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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赣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赣州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

(三)在赣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

(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九)符合管理核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赣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借款人的“可贷金额”,在规定的“较高贷款额度”内,由办事处根据借款人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购(建)房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借款人可贷金额的计算公式:

每户可贷款金额=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基数之和×50%×12×贷款期限(年) 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贷款比例;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及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的,不得超过较后一次还款额)。

本条规定的贷款金额包括同住一处的父母、未婚子女分别申请的贷款总金额。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应付款的(除首付款),可同时向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组合贷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办事处和委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赣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2十六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到办事处领取并填写《借款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2十七条 审核审批

办事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与借款人就贷款的有关事宜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笔录,报市核心审批。市核心城区在10个工作日内、县(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并通知借款人。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审批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原批准资格作废。

第2十八条 抵(质)押担保

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第2十九条 签订合同

借款人持贷款审批通知书和借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及委托银行扣款还款协议。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给借款人。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二)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资金转入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五)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的还贷扣款账户内(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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