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递

基 本 案 情

2018年7月,张某受已从江阴某公司离职的鲍某某委托,为其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并约定收取2000元手续费。后张某委托王某某为鲍某某办理提取公积金的手续。

因鲍某某未能提供加盖原单位“江阴某公司”的《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张某便让王某某伪造一枚“江阴某公司”印章和一份《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向鲍某某额外收取了400元“工本费”。

后王某某联系他人伪造好了印章和证明,交由鲍某某至江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人民币17000余元。经了解,张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后因江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觉鲍某某的《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系伪造后,王某某自行将人民币1100元退给张某。两人随向公安机关自首。

裁 判 说 理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可视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 官 说 法

公积金提取是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可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等类型。

各类型的提取都有其相应的要求,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欲提取公积金但缺失材料的人群,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相关证明等材料帮助其领取公积金,并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只要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的个人均可准备相应材料自行提取;如果材料缺失可前往相关部门补办材料,切勿轻信任何中介称可以帮忙办理,切莫贪图方便,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最终因小失大。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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