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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可以肯定地说,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律的强制要求。

但长期以来,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单位,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也普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的”,大部分人丧失了维权意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监管机构,也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谓的“民不举、官不究”。结果是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首先,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律的强制要求。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明确规定,新设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登记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条例第37条、第38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不论是国有单位还是私有单位都有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都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之内。

第三、劳务派遣职工也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财政部、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住房公积金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

第四、农村户口职工否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界定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从这条可以看出,建立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从这一点上看,农民工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之内。

但现实中,对于在城镇稳定居住、稳定就业的农村户口职工,也有公积金维权成功的案例。而且从户籍制度上看城乡居民已经统一成为“居民”,不再有农村户口的概念。因此对于在城镇稳定居住、稳定就业的农村户口职工进行公积金维权,也有胜算的机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单位不给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违法的。

懂得法律是维权的前提条件,只用大家都来维权,用人单位才能不再漠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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