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公积金官网个人账户查询「宜宾身份证查询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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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说明:
1、初次查询,请用户先注册查询帐号。
2、请输入您的身份证号码(所登记的可能是新号码也可能是旧号码)或公积金账号,然后提交。
3、如果您的身份证号码没有登记,请通知单位经办人员尽快到所在县区分中心或管理部补录。
电话查询:请拨打宜宾市公积金查询电话(0831-96319)进行查询。
一、宜宾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宜宾市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信誉良好
(4)有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担保),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5)借款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
二、宜宾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结果的较低值: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年)。还贷能力系数为40%。缴交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缴存比例
(二)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倒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资金的70%
对购新建住房建筑面积90M2以下的,贷款比例较高可按购房价款的80%。
(三)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2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贷款较高限额25万元。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申请贷款的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贷款较高限额由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岁。对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职工,在考虑其还款能力的基础上,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1—5年,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二手住房”贷款不得超过20年。
最长期限调整由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年限,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借款人信誉、还贷能力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限额由管理核心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宜宾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九条 借款人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送交管理核心。管理核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检查,贷款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时,管理核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管理核心按照受理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2十条 经管理核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2十一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收押保管。
第2十二条 受托银行应当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管理核心,经管理核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帐户内。
按揭贷款划拨资金时,多层住宅应为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应为完成总楼层的一半。
第2十三条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或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位。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宜宾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与运作。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是与宜宾市房委办(房改办)合署办公的原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997年6月经市政府批准设立。200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市编委批准审定,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房委办(房改办)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脱钩分离。原市房委办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市房委办归口市房管局,区县房改办与区县公积金中心分离,区县房改办归口建设部门或房管部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组建了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管委会成员中,市政府及市房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全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10个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消,划归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在各区县设立管理部,分别负责各区县的工作,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编制、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办法进行管理。经市编委批准,市公积金中心事业编制63人,其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级20人,区县管理部43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科、资金归集科、住房信贷科、财务统计科4个职能科室,下辖翠屏区管理部、宜宾县管理部、南溪县管理部、长宁县管理部、江安县管理部、高县管理部、珙县管理部、筠连县管理部、屏山县管理部、兴文县管理部等10个管理部。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南街45号
邮编:644000
电话:0831-8232764 8217405(综合科)
网址:http://www.ybgjj.com/
中心内设机构电话
综合科: 0831-8232764 8217405
信贷科: 0831-8217491
资金归集科:0831- 8233571
业务大厅: 0831-8247494
业务查询电话: 0831-1609999
各区县公积金业务网点电话
翠屏区管理部: 0831-8231665
宜宾县管理部: 0831-6206787
南溪县管理部: 0831-3332280
江安县管理部: 0831-2622007
长宁县管理部: 0831-4622035
高县管理部: 0831-5427937
筠连县管理部: 0831-7729057
珙县管理部: 0831-4314969
屏山县管理部: 0831-5723133
兴文县管理部: 0831-8831101
投诉电话: 0831-821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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