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以发行巨灾债券啦 银保监会提出这些要求么「巨灾期货」
9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有意愿的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损失,可以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在香港地区设立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01
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核准,能与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实现破产隔离;
02
其资产由符合香港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金融机构托管;
03
对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的最大赔付责任,建立覆盖分出再保险合同完整存续期的全额现金质押、资产保全或其他具有同等保护作用的保护机制。
《通知》对登记信息作了明确要求:
01
特殊目的保险公司作为境外再保险人,应当在中国再保险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
02
完成登记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自动进入合约首席及最大份额接受人有效清单。
03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将相关巨灾风险分保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应当严格遵守《通知》以及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巨灾债券的法律、信用、流动性等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巨灾债券交易合法、合规、安全。
保险公司应在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巨灾债券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巨灾债券?
所谓巨灾债券,即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介绍,理解巨灾债券可以分两步:
第一,有巨灾风险分出需求的保险公司作为发起人,委托中介机构设立一家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即SPI,也被称为SPE、SPRV等),SPI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
同时,发起人与SPI按照常规业务方式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巨灾风险分保给SPI,并按期支付再保险保费。
第二,巨灾债券存续期间,若未发生约定的巨灾事件,SPI向投资者支付债券利息并返还本金,资金来源是发起人(即再保险分出人,下同)支付的再保险保费、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若发生约定的巨灾事件,SPI优先向发起人支付赔款。
这意味着在灾害损失巨大的情况下,巨灾债券投资者不仅可能无法获得利息,本金也可能遭受损失。
简单来说,巨灾债券将一定的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
过去是保险公司分散巨灾风险,现在则是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都可以分散巨灾风险。
“先有保险,后有巨灾债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国军表示,“巨灾债券一般建立在巨灾保险之上,即保险公司如果觉得巨灾风险过大,可以发巨灾债券。如果发生巨灾,且达到了一定的标准,比如说地震到了几级,买巨灾债券的人的债券利息就会降低,甚至本金都会受损。”
为什么要发巨灾债券?
令人不解的是,在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已经有巨灾保险制度化解巨灾风险,为何还需要采用巨灾债券的形式?
从根本上看,一方面,健全巨灾保险制度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工程,涉及相关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各部门、各利益主体共同努力以及群众参保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则是近年来自然灾害多发、频发、高发,且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亟须健全,亟待构建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数据显示:
1
2012年北京“7·21”特大暴雨,保险业累计赔付16.2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3.9%;
2
2013年“菲特”台风,保险业累计赔付超64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0%以上;
3
2021年河南强降雨,保险业预计赔付超124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超过了11%。
尽管巨灾保险作为防范化解各类灾害风险的市场化机制具有独特优势,但这种机制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
“在巨灾保险下,巨灾风险并非完全分散,只是在保险公司之间分散了。而巨灾债券是在整个社会之间进行分散,相当于把风险分散得更广了。”陈辉说。
“特别是像地震这样的事件,如果规模较大,对保险公司来说影响会非常大,有可能这个风险无法分散出去,巨灾债券则可以向全球或整个社会来分散风险。”陈辉表示,“唐山大地震当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亿元。如果放在今天,总损失可能会有20万亿元。”
根据银保监会数据,截至2021年8月,保险业资产总额仅为24.1万亿元。“你想想我们整个保险资产才多少,怎么能作为巨灾风险的唯一承担者?”陈辉说。
而自然灾害的多发、频发,传导至保险市场上,便造成再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再保险费率“走硬”的局面。
这要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一次“飓风”说起。
一位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台风事件后,在美国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如果要买台风的巨灾保险,再保险没人敢承保,国际市场都被这个台风给打怕了。后来美国就想出一招,既然保险市场不提供保障,就从资本市场融资。”巨灾债券便因此诞生,巨灾风险管理蹚出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不难看出,巨灾债券与巨灾保险之间更像是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而不是“同业竞争”关系。
据陈辉介绍,从国际经验来看,巨灾债券的发行人一般是再保险公司,“与其说是竞争,不如说是再保险公司多了一个分散风险的手段。”
记者 谭乐之
实习编辑 王梦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