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理财首批试点四地「养老理财」
一、首批养老理财产品基本要素一览
2021年9月10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1年9月15日起,工银理财在武汉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市,光大理财在青岛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时隔两个月,该批养老理财产品于12月6日开始正式募集,相关产品基本要素如下表所示,其他相关重要信息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通知要求“理财公司应当规范养老理财产品名称使用,持续清理名不符实的“养老”字样理财产品。”目前,如果在理财登查询产品名称中带“养老”字样,检索结果仅显示上述四只试点产品,而此前相关产品数量远不止四只。可以看出,经过监管机构的规范,今后若理财产品名称带“养老”字样,产品性质必须具备养老相关属性,要求做到“名实相符”。
二、养老理财产品有什么特别之处?
(一)投资起点均为1元,理财费率比普通理财产品“优惠”
该项设置体现养老理财的普惠性。四只养老理财产品面向个人投资者进行销售,认购起点均为1元,但对单一个人投资者存在投资金额上限要求,即“单一个人投资者购买所有养老理财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另外,工银理财还明确单只产品的上限,要求“单个投资者购买本产品上限100万”。
考虑到上述理财产品目前为特定地区的试点产品,所以要求管理人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定,包括身份证号要求为试点地区客户或身份证发证机关为试点地区发证机关。
在养老理财产品的费用收取上,四只产品基本只收取管理费和托管费,均无认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其中管理费仅为年化0.1%(同类普通的固定收益类或混合类产固定管理费通常在0.4%-1%之间不等),工银理财的固定管理费率为0。
(二)产品运作均采用封闭式,封闭期均为5年期,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提前赎回
5年的封闭式运作符合长期稳定资金的投资安排,而提前赎回机制主要是为了应对投资者可能面对的特殊情况而引起的大额费用支出需求,如:
光大理财:提前赎回的类型包括重大疾病(以《民法典》为认定标准)和其他,同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招银理财:条件包括重大疾病(要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容)、购房需要,也需提供证明材料,但设有提前赎回的份额上限(10%),超过上限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赎回申请;建信理财:类型包括重大疾病(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明确事项)、购房,需提供材料证明;工银理财:重大疾病等,需提供证明材料,暂不收取提前赎回费用。(三)在金融资产估值上,机构可能会优先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摊余成本法的使用有利于产品净值表现“平滑向上”。单从四只产品说明书披露的投资范围和估值方法来看,除光大理财外,尚不明确其他是否允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期限错配。但经过笔者在理财登上进行查询,发现严格满足“5年封闭期 固定收益类/混合类”的理财产品,能达到5%以上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仅为上述四只养老理财产品。
在投资范围上,四只养老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上均提到了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中,光大理财养老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涉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得超过49%)、资管产品等,并明确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期限匹配)。部分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若满足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条件(符合会计准则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也可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再如招银理财,对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区分估值方法使用情况,前者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计量。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计划配置比例在0-49%,对于同业存款等存款类资产、债券回购和拆借、嵌套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相关条件适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建信理财和工银理财在投资范围和产品估值上仅进行简要说明,建信理财从投资范围上看不涉及公募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合作机构包括中信证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其他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养老理财产品在估值上要严格实施IFRS9,首先要对金融资产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划分,无法通过SPPI测试以及不符合特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不能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该要求在四只养老理财产品已披露的信息上看没有进行特殊说明。
(四)对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的金融资产,根据预期信用减值损失法,按产品投资资产的0.5%计提附加风险资本,同时风险准备金按照管理费20%计提
该项安排让养老理财产品更具有保障性,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附加风险资本仅对跨境资产投资资产(风险系数为0.5%)和本公司分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风险系数为1%)进行计提。
在风险准备提取上,按照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并专项用于弥补因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而养老理财产品的风险准备金按照管理费2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养老理财产品余额的 5%时可不再提取。
(五)收益平滑基金为养老理财产品最大亮点
收益平滑基金属于养老理财产品的特别风险管理或风险保障机制的核心内容,简而言之,收益平滑基金目的是为了合理平滑养老理财产品的收益,使得收益表现更为稳健,波动更小,尤其是当产品净值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时,能够起到回补的作用。四只产品在计提日设置(每日/每周/每年)、提取条件、提取比例等设置上均存在不同。
1.光大理财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其业绩比较基准为固定数值的模式,产品说明书仅简要明确预提日期、提取比例,且收益平滑基金适用“本产品”。
——“设立收益平滑基金,将本产品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部分,按照50%纳入平滑基金并进行专项管理,根据产品业绩表现,专项用于合理平滑养老理财产品收益,平滑基金每日预提,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为支付基准日,并将于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回补至本理财产品”。
2.招银理财和建信理财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是区间数值形式,所以在收益平滑基金上设置了不同的纳入条件:
——计提和回补的安排及回补情形(下限)。定期(估值日)进行收益平滑基金的计提和回补,以收益平滑基金存续规模为限按照业绩基准下限(年化5.8%)进行回补,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下限和区间中枢是设定提取比例;
——计提比例。“①计提回补区间内单位份额净值增长率(年化)A≥业绩基准区间下限【5.8%】时,当日计提收益平滑基金。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下限【5.8%】的超额收益部分,收取不低于【10%】作为收益平滑基金。②计提回补区间内单位份额净值增长率(年化)A≥业绩基准区间中枢【6.9%】时,当日计提收益平滑基金。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中枢【6.9%】的超额收益部分,收取不低于【30%】作为收益平滑基金。”
——建信理财则是按照业绩比较基准下限的部分按 50%提取平滑基金,提取日仅在每月15日、产品到期日和临时开放日,未明确回补情形。
3.工银理财在收益平滑基金上进行了更为复杂设置,包括计提前置条件设置、计提规则、使用规则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计提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能进行,摘录的计提比例部分包括: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在相邻计提日之间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或区间上限0-5%(含5%),按照超过部分的30%进行计提;如果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在相邻计提日之间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或区间上限5%(不含)以上,按照超过部分的50%进行计提。同时规定平滑基金达到产品余额5%时不再提取。
——收益平滑基金的使用规则:产品相邻计提日累计单位净值的年化收益率低于3%时,将平滑基金补充至产品资产 ,使得相邻计提日产品累计单位净值的年化收益率至3%(若平滑基金足够),否则以平滑基金实际金额为限进行补充。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若平滑基金仍有剩余,则全部返还至本产品。
(六)实行非母行第三方独立托管
意味着和母行进行更为彻底的隔离,在风险把控上更为严格。通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会在母行进行托管,但通知要求养老理财产品实施非母行第三方独立托管,所以光大理财、招银理财、建信理财、工银理财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分别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进行托管。
(七)产品转换规则(仅工银理财)
工银理财在除了在产品提前赎回上进行安排,还设置了产品转换规则机制,使得产品运作更为灵活。规则明确:产品转换适用于“如投资者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本产品到期日产品市值作为基数转换为(或购买)其他养老理财产品”的情形。
(八)分红/收益分配机制
通知发布前,部分“养老理财产品”也在分红上进行安排,比如此前中银理财“(养老专属)中银策略-稳富(定期开放)”产品的安排:
(1)满足客户灵活用款的需求。通过在期限上设定“2 1 1 1”期限自主选择模式来进行,即首个封闭期为两年,封闭期结束后每年开放一次,存续期限为5年;
(2)满足客户养老金补充功能。在产品存续期间,理财产品每年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前提条件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高于面值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目前,四只养老理财产品中,分红方式均为现金分红,但是是否进行分红(收益分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如招银理财明确管理人有权每季进行一次及以上的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建信理财明确产品成立满一年后,当产品的份额净值超过初始销售面值时,产品管理人可根据产品运作实际情况按月决定是否分红。工银理财明确满足产品单位净值1以上、成立满两年的条件后,每年12月10日为分红日(遇非工作日顺延 ),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三、养老理财产品和其他养老金融产品的比较
就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真实具备养老属性和部分"名实不符"的产品)而言,试点养老理财产品首次面世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模范”作用,其养老属性相比于保险系的商业养老保险、信托系的养老信托、养老保障产品等更为明显也更为标准化,以往多数冠“养老”之名的产品本质上还是定位于灵活的金融投资工具。
而相比于基金系的养老目标基金,该类产品是以《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2号)为依据发行的公募基金,其是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产品。
从运作模式上看,产品运作需采用FOF模式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运作(FOF产品面临双重收费),且分为目标日期策略型基金和目标风险策略型基金。两类基金的核心差异在于对权益类资产配置方式不同,目标日期策略基金可以随着日期灵活配置权益资产比例,而目标风险基金则是将权益类资产配置限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所以,从收益率角度来看,前者平均收益率高于后者。
而试点的养老理财产品不管是在产品受众数量、投资运作方式、投资期限设定、特殊机制等安排上均不同于养老目标投资基金,且在当下时点来看,养老理财产品在整体设计上更容易被投资者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