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 公告文件「合同的代为履行」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4210)、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420008;B类:420108)和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606)基金经理刘洋女士因休产假,自2018年11月5日起将暂不能正常履职。
经本公司决定,刘洋女士休假期间,上述基金的基金经理职责由本公司基金经理柴文婷女士代为履行。共同管理上述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正常履职。
上述事项已根据相关法规向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备案。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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