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家券商报出债券承销“地板价”遭监管约「债券主承销商」
债券承销费用又现“跳楼价”。4月27日,海南股权交易中心公告显示,近期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最终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中标,但承销费率仅0.03‰,即十万分之三,引发市场热议。
如此低的费率代表着,如果债券发行规模是10亿元,那么两家承销商的承销费用总共只有3万元,有调侃称,这估计还不够覆盖人工费、差旅费。
债券承销价格战似又卷土重来。不过,对于低价竞争行为,监管层也及时予以关注。4月28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表示,协会已正式启动对有关事项的自律调查。
又见价格战
官网信息显示,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是海南省政府设立的综合性投资控股公司。截至2018年底,公司资产总额达562亿元,净资产353亿元;截至2019年8月31日,公司投资的下属企业共计114家,其中全资公司40家,控股公司26家,参股公司48家。
“相较同类型的企业,海南发展控股公司的承销费的确比较低。”北京某券商债券承销人士告诉记者,“一般城投的承销费率大概在1‰到4‰,央企的更低,基本是万分之几,十万分之几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
据了解,债券承销行业中并没有规定的承销费率,主要根据发行人的资质和议价能力来确定。至于此次如此低的价格,在以往市场中并非没有,比如之前某央企发行百亿公司债时就收到过0.0001%的报价。
另外,第一财经记者还注意到,近日厦门特房集团发行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及永续中期票据承销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总中标金额为0元,这意味着承销商承销费用为0,是要赔本做买卖的节奏。
“为了抢市场、拉客户,承销费比低也并不意外。”上述券商债券承销人士对记者说,“毕竟主承也不全是靠这个挣钱,可以看作是‘抓大放小’,之后在其他业务上赚回来。”
比如,主承是银行的话,银行可以让发行人在行内开户,并为其提供贷款、过桥资金等一系列金融服务;主承是券商的话,券商可以直接做发行人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发债项目,或者是中间人。“如此一来,主承通过其他业务弥补,实际上是更注重对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他称。
除此,降低费率也有可能是承销商为了增规模。对于部分券商而言,出于对当期业绩的要求或者是提高排名的需要,都有“上量”的动力。一位债市资深从业者告诉记者,做大规模,特别是高评级债券的规模,有助于一些大型券商提升排名,这样在第二年可以开展更多业务,因而奉行规模至上也不难理解。
但尽管是市场化的行为,有业内人士表示,恶性价格竞争并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多数中小金融机构在价格上并不占优势。综合以往案例分析,能给出低费率的大多都是排名靠前的大型券商和银行。
以此次涉及到的机构为例,据Wind数据显示,2020一季度,在债券承销排行榜中,兴业银行和中信证券的承销规模均位于前十。其中,兴业银行以2608.9亿元的总承销额位列第六,银行业排名第五;中信证券则以2598.2亿元的规模位列第八,券商业排名第二。
监管频频出手整治
对于低价竞争行为,监管层也及时予以关注。4月28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表示,近期,协会关注到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确定的承销费率为0.03‰。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协会已正式启动对有关事项的自律调查,若相关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规则的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自律处分。”协会称。
“尽管有严监管,但这一情况屡禁不止,有的券商会把业务规模纳入内部考核指标中,也是行业同质化竞争下的无奈之举。”上述券商债券承销人士对记者说。
此前,监管、行业协会等都曾针对承销低价竞争行为进行过多次通报和处罚。比如,2018年证券业协会曾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收费情况行业通报》显示,截至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有52个公司债券项目未收取承销费,其中包括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49只;另有62个公司债项目承销费率不高于千分之一,其中有21只承销费率低于万分之一。
通报还称,协会将在继续做好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信息受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定期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信息系统”向行业公示公司债券承销收费事项的汇总信息,对于统计期内存在较多项目低收费情形的证券公司,协会将以一对一书面告知或现场约谈的方式给予提醒。
另外,2018年9月证监会在《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中也表示,对个别承销机构承销费率远低于正常费率、执业质量存疑的公司债券项目,开展转向现场检查工作,核实承销机构是否履行了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证券业协会对承销费率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自律管理,通过定期专报、行业公示、一对一告知、现场约谈、自律检查等形式,警示行业规范发展。
2019年,广东证监局对广发证券以低于成本价参与公司债项目招标一事开出罚单。同年,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其中新设债券收入考核指标,被业内视为监管对“价格战”的引导。据悉,首次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将于2020年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