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1年底结束,现金管理类产品作为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创新产品,得益于“监管红利”,其规模快速扩张。自2018年10月开始几乎从零起步,到2021年6月底,全市场存续现金管理类产品351只,存续余额达7.78万亿元。

但是,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快速膨胀不利于理财产品的多元化发展,也积累了一定的系统性风险,2021年6月11日,《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现金理财新规”)正式落地,存量超7万亿的现金管理类理财市场也开始面临整改,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值化转型之路增添了新的压力。

01 为什么要整改现金管理类产品?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字样的理财产品均被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从产品定义上看,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基金基本一致。现金管理类产品具有高流动性、申赎灵活,赎回资金能实现T 0/T 1到账等特点。

现金管理类产品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定价,七日年化收益率表现稳定,但在吸引客户的同时,也增加了投资者“保本保息”的心理预期。并且,为保持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比货币基金更具吸引力,部分银行会通过配置长久期、低流动性资产,采用信用下沉策略来提升产品的收益率。这种投资策略让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资金端和资产端流动性严重不匹配,若此类产品占比过大会加剧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当发生大规模集中赎回时容易导致风险外溢。所以,为了对于推动银行理财健康发展、防止不规范产品的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监管必须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规范。

02 “现金理财新规”有哪些要点?

现金理财新规对银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集中度管理、流动性管理、杠杆率、偏离度等方面都提出不同程度的整改要求,全面向证监会的货币基金监管体系看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投资范围大幅度收缩

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 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②投资集中度和流动性受限

集中度:每只产品对于同一债券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值的10%;每只产品对于发行人主体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值的10%,同时投资同一机构的比例不得超过2%。投资固定期限的存款比例不超过净值的30%;投资主体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20%。

流动性: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比不低于净值的5%;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比不低于净值的10%;对于流动性受限的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10%。

③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在现金理财新规出台之前,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率是140%,而此次新规加强了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④产品久期整体控制在240天内

现金理财新规要求,每只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超过240 天。当前10名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超过20%时,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前10名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超过50%时,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⑤估值核算采用“摊余成本 影子定价”

银行及理财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偏离度达到-0.25%,需在5个交易日调回;偏离度达到-0.5%,需要采取措施,控制在-0.5%以内;偏离度达到 0.5%,暂停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调回。

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⑥严格规范产品赎回管理

现金理财新规也对产品赎回的要求更加严格,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规定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

03 现金理财新规后,

这一类产品开始悄悄“攻城略地”

现金理财新规落地后,现金管理类产品逐步压降整改,让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的难度升级,不少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开始研究应对方案,着手研发新的替代产品。其中,“最低持有期”类产品正成为越来越多银行及理财子尝试发行的品种,这类产品兼具现金管理类产品相对灵活的申购赎回机制,且尚不受到现金理财新规的严格约束,是银行理财市场近一阶段新的发力方向。

根据普益标准数据整理,目前存续的产品名称中含有“最低持有”或“最短持有”的理财产品共计186只,其中有93只产品是在现金理财新规出台后发行的产品,占总存续最低持有期产品的50%。

“最低持有期”类产品设置了一个最低持有期限,一般从7天期、14天期到3个月、6个月、1年期不等。投资者购买此类产品后,要至少持有规定的期限,满足最低持有期后方可在产品开放期交易时间内发起赎回申请。以交银理财发行的“稳享慧选1号(30天持有期)理财产品”为例,该产品目前每个交易日开放购买,但需持满30天后才可申请赎回。

“最低持有期”类产品在投资范围、集中度和资产久期方面比现金管理类产品有更多选择空间,因此,产品收益优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同时,该类产品的申赎机制又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与现金管理类产品类似,相比封闭式、定开式等其他类型产品更能满足投资者对于流动性的需求。正是基于这些优势,不少银行及理财子纷纷选择“最低持有期”产品作为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替代品”,实现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资金的引流和承接。

虽然“最低持有期”产品短期内可以作为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替代方案之一,但考虑到之前的对标客群习惯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高流动性,以及摊余成本法估值下较为稳定的净值表现,后期投资者能否接受“最低持有期”产品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

从现金理财新规的出台可以看出监管对于持续推动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的决心。虽然整改现金管理类产品短期内会面临收益下滑、规模下降、小部分客户流失等问题,但长远来看,规范化发展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有重大意义。

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的压力只增不减,对机构而言,一方面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应注意资产和资金端的流动性匹配度,不要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老路,否则也将面临监管的严肃整改;另一方面,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再具备优势,固收类、权益类产品的未来市场空间大大提高,机构应持续加强投研能力、提高竞争优势,同时应加强投资者教育,鼓励客户长期投资,提高客户对于净值波动的接受程度,转变客户对于银行理财“保本保息”的刻板印象。

本文源自普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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