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最近关注可转债市场的朋友们都会发现,近期有好多家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触发了回售机制。

这里面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重点: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例如:航信转债(110031)

二、附加有条件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重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例如:飞凯转债(123078)、时达转债(128018)

总结:有条件回售条款是时间和价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导致的,而附加回售条款仅仅与资金用途改变有关,而与时间、价格无关。下文所提到的回售即前面提到的附加回售条款被触发而引起的。

时达转债回售公告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是有条件回售条款还是附加有条件回售条款,回售实施的价格都是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即面值100元加上一丁点利息的价格给投资者。

有些朋友是否感到好奇,为什么回售的价格不是以当前可转债交易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呢?我相信好多人都知道可转债有回售这个事情,但并不十分明白为什么是这样一个价格作为回售的依据。

下面我大致说下我的看法:

第一、契约精神。

当初人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融资的时候,发行的价格可是每张100元的面值价格发行,按照这个价格从可转债认购者的手里拿到的融资,因此触发了回售,上市公司回售肯定是以面值为基础进行。

第二、风险自担。

关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都朋友可能会注意这样一句话: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通俗来说就是,上市公司在一级市场按照面值发行可转债融资,至于可转债二级市场怎么交易,交易价格怎么样投资者自己负责。

第三、保护债权人利益。

或许大家很疑惑,为什么按照面值加上一定利息的价格回售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呢?这是因为既然触发了回售机制,就是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情形不一致,当初拿钱跟人家约法三章说得好好的,现在情况变了,那投资者不干,要退货,因此按照面值加一点利息回售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四、保护股东权益。

这个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不按照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假如按照市场价,那么就有可能当前可转债的交易价格畸高,像可转债一哥英科转债一样,2000多元的价格,上市公司想要回售就要拿出大量资金进行,而且会扰乱可转债交易市场,造成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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