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据了解,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到2019年,我省县城以上城市燃气普及率已达96.23%,社会各方面对燃气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将《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

草案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省、市、县(市、区)政府应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同时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责任义务。并规定,餐饮经营者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在经营服务方面,草案规定,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燃气管理部门应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2年。管道燃气经营者有“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依法终止协议。

瓶装燃气的安全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草案明确了瓶装燃气经营者应遵守的11条规定,如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建立气瓶充装信息追溯制度;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市、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

草案规定,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燃气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草案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燃气气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改为:“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使用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燃气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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