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沈阳拟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提供基本医疗救助 年度限额2万元
今天,鞍山小梅为大家分享来自辽沈晚报的《沈阳拟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提供基本医疗救助 年度限额2万元》,愿各位喜欢。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人口患重特大疾病的,在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待遇方面,将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额度为2万元。日前,《沈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困难群众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该办法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问:对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困难群众指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对上述群体进行医疗救助方面,将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参保缴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资助。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间,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由全额资助适时按照省统一部署调整为定额资助。确保依法参保、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问:对困难群众就医采取怎样的救助模式?
答: 1.基本救助。
(1)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2)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2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3)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人口救助比例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60%。
基本救助的年度救助限额、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等标准,按照省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2.倾斜救助。
困难群众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合规费用,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不设封顶线。
(1)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低保对象、脱贫人口起付标准为2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4000元。
(2)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倾斜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
(3)低保对象、脱贫人口个人承担的门诊费用,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80元;特困人员、孤儿个人承担的门诊费用,按80%给予救助,其中的残疾人员按9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0元。
3.其他救助。
困难群众因严重精神障碍疾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省确定标准,困难群众个人不再承担符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问:困难群体如何享受上述救助政策?
答:实行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基金管理,最大限度地惠及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严格控制医疗救助对象医保目录外费用,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集采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降低全口径个人负担比例。困难群众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结算工作。
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进一步拓宽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
辽沈晚报记者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