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鞍山小梅为大家分享来自辽沈晚报的《辽宁重大科研设施 向社会开放服务》,愿各位喜欢。

日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技术创新研发工程中心共同出台了《辽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纳入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范围、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科研设施和仪器集约化管理等内容。

《办法》所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及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择优纳入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办法》中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省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办法》中所称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通过整合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动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服务,并实现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对接的系统。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推动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依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后补助支持;省技术创新研发工程中心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文件明确,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上报、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和查重评议工作,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共享平台。各管理单位根据自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产存量情况、使用饱和情况、对外共享情况,制定查重评议管理办法,根据新购科研仪器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对新购科研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

辽沈晚报记者 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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