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公布了调整后的个人贷款及资金归集政策。此次政策严格了贷款条件,重点支持购买首套住房并且首次使用个人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此次政策调整从9月17日起施行,9月17日前已提交贷款申请及完成网签的,仍然按照调整前的政策执行。

调整后,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既“认房”又“认贷”。贷款及住房套数认定比照商业性住房贷款认定标准执行。其中,“房”指的是借款人在京名下住房,“贷”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根据新规定,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北京无住房的,适用首套房贷款政策,购买普通住宅时,首付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仅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在北京仅有一套住房、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同时在北京有一套住房、且为同一套住房的,适用二套房贷款政策,购买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低于80%。

另外,贷款额度上限和贷款年限也有了调整。借款人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最高可贷120万元。核算贷款额度时,夫妻双方,以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来计算缴存年限。贷款期限由原来的最长可以贷款至借款申请人70周岁下调至65周岁,夫妻双方以贷款期限中较长的一方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处长王宪:本次政策调整重点还是立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同时要回归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属性,保证资金(主要)用在刚性需求和首次购房的家庭身上。

此外,公积金管理部门还将加大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资料审核,对伪造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发票及产权登记证书来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管理中心将冻结公积金账户,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并将个人信息计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个人公积金账户如转移到异地,违规提取的不良记录也一并转移。

公积金异地购房政策进行了调整

缴存人只能将提取的公积金用于购买北京市或其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及省会城市内的住房

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北京已有购房提取记录的,不能再办理异地购房提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处处长顾峰:很多的异地购房是一种投资和投机的行为 调整之后 职工可以在公积金的缴存地 和他的户籍所在地 去购买住房 在其他地区购房就不再允许提取公积金,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严肃我们公积金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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