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

为规范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于近日印发了《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各类教育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内部培训

内部培训是指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班,按规定在年度基本支出预算中列支。根据培训形式的不同分为自行举办培训班、派遣人员参加特定内容的培训班(包括不收费培训和收费培训)。

内部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按实列支。

内部培训经费用于以下教育培训活动: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 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

• 履职必需的培训;

• 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

• 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自行举办的培训班和派遣人员参加不收费培训,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单位要按照履职需要的要求,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事前按内控制度规定审批。培训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的培训,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在单位非财政资金中列支。

参加收费培训凭据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票据等。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外部培训

外部培训是指举办本单位人员以外的人员参加的培训。根据培训目标和内容不同,分为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和面向社会举办的收费培训班。

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按项目预算编制要求,通过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此类培训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具备办学资质和条件,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举办的面向社会的收费培训班,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照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申请报批,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培训支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安排培训支出。

《规定》明确,教育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培训活动,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对国家和省立项的项目中因项目实施需要列支人员(包括本单位人员)培训费的,必须严格按照所在项目规定的支出范围和要求执行。

• 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 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 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参加收费的娱乐、健身活动;

•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 严禁使用教育培训费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教育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 严禁在教育培训中列支或变相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培训费用等;

• 严禁套取教育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

目前,事业单位体系庞大、情况复杂,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医院,行业业务特点突出,培训需求和培训对象不同,培训资金渠道不一,特别是参加提升能力的专业培训,纯粹参照行政机关培训的标准和相关要求较难操作。

同时,高校等单位具备教学的有利条件,能利用本单位资源开展面向社会的收费培训,既满足社会不同层面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单位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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