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执行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
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受理范围等有关事宜,经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银川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通知如下:
进一步明确贷款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及受理范围。
1.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使用次数叠加计算。
2.职工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再交易自住住房竣工年限(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为准,能精确到月份的按月份计算竣工年限)不得超过20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0年。
3.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1)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所购房屋的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或房屋产权人与借款申请人不一致的;
(4)所购房屋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的;
(5)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或其他债务担保,尚未解除担保的;
(6)贷款近五年内发生过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的;贷记卡、准贷记卡近五年内发生过连续6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的;
(7)个人信用报告反映有呆账记录的;
(8)家庭成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负债总余额超过20万元(含)的;
(9)经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实,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属于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的,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能叠加计算;若子女为借款人的,只能使用子女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正常缴存余额,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可叠加计算。
2.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月还款金额/家庭月收入*100%;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须满足条件:20%≤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60%。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再交易自住住房竣工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40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 贷款期限≤40年。
进一步明确提取政策
(一)封存账户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封存账户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一个月的还款金额,其余可冲减贷款本金。
(二)取消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提取。
(三)取消大病提取,增加缴存职工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缴存职工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等材料,可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