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和提取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不超过六个月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本人及配偶,贷款申请人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孝感市、武汉市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或贷款仅限于孝感市内。所购房屋是第三套及以上或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和贷款均不予办理。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其子女或父母购买首套住房时,才可申请家庭代际互助,代际互助可以提取和贷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需提供自受理日起1个月以内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个人征信报告中信贷记录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予受理。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中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予受理。

贷款额度与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购买期房,提取和贷款的额度之和由“不超过首付之后的购房金额”调整为“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60%调整为40%,可贷款额度由40%调整为60%。

公积金还贷

缴存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孝感市、武汉市内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正常偿还12个月以后可以办理,每年允许提取一次公积金偿还一套自住住房商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贷款应偿还额。业务办理间隔时间为12个月。提前结清贷款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贷款结清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的结清证明,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且不得超过结清时贷款本息。

按月扣划方式

将“公积金按月扣划方式由贷款申请人、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余额大于月还款额才扣划公积金还贷”,调整为“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和共同还款人公积金余额可扣划公积金还贷,均保留最低余额100元,扣划顺序为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公积金,不足部分再扣划申请人银行卡还贷,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逾期贷款按先远期后近期顺序还贷”。

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后的提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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