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黔南州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近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公布了《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提取决定)》。
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身份证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须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公积金提取用途分类
购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售房单位或拆迁单位提供的收款账号。
(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政府或房改部门的建房批复文件、单位分房方案名单、集资款发票(或收据)、单位此次集资建房基建账户的收款账号。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三)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明。
(四)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原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工程估价书或工程预算。
(五)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原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工程估价书或工程预算。
贷款提取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近期还款明细账及账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近期还款明细账及账号。
2、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机构批准的提前还款申请表、还款计划表。
租房提取
提供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户口簿原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证明。
补交房改土地收益金提取
提供房改部门(或经批准由单位出具)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结算单。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非本州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提供居民户口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含1年)以上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2、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职工调离本州
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一年(含一年)后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提供调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未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证明、调动文件或相关资料。
退休提取
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文件、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批表)。
出国(境)定居提取
提供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