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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

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现有证明材料的基础上

对部分证明材料进行精简

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死亡提取和判刑提取除外),取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正常还款的,取消《借款合同》和上月还款流水凭证,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即可办理。提前还款的,仍需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借款人办理提取业务时已经查询过《个人征信报告》的,30天内配偶提取公积金时无需再次查询。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封存满6个月未在本地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购买期房、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登陆互联网等方式查询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取消备案章或登记备案(签约)证明。(目前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峡山区、保税区网签备案信息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

(五)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取消社保缴纳证明和职工工资明细。

(六)家庭成员购房或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取消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材料。

(七)建造、翻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住房证明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

(八)办理公积金提前还款业务的,取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申请》,职工只需在打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

详情请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提取业务指南(点击文章下方的阅读原文)。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潍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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