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实施方案 试行
浑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工作,依据吉林省住建厅和白山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现就支持农民进入白山市主城区购房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给予进入白山市主城区购房的农民优惠政策,降低进城农民购房成本,有效解决进城农民住房问题。坚持“先购买、再申请、后补贴”的原则,防止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包括外省、市农村户籍申请人);
(二)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为浑江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以及别墅、保障性住房)。
三、优惠政策
(一)企业让利。对于新建商品房购房者,购房者(包括浑江区域内外农民购房者)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浑江区(浑江区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购房者到参加农民购房的开发企业(市住建局统计参加企业名录,并向浑江区提供名录)享受100-300元/平方米的降价优惠,具体降价金额由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商定,同时享受(二)—(七)项优惠政策。对于二手房购房者,可在浑江区(浑江区住建局)审核后,凭二手房交易手续,享受(二)—(七)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浑江区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政府将以发放家电、家居等品类消费券的方式给予补贴。由市商务局制定消费券发放活动方案,发放消费券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解决。单次购房款(不含增值税价款)10-20万元(含20万元)的补助家电、家居等品类消费券3000元,并在指定商场消费;单次购房款(不含增值税价款)20万元以上的补助家电、家居等品类消费券5000元,并在指定商场消费。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金融支持。允许进城购房农民办理按揭贷款,并执行较低的贷款首付比例,首套房贷款执行20%的首付比例,非首套房贷款执行30%的首付比例。办理农民进城购房贷款业务由辖区内各银行机构根据上级行(社)授权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优惠措施,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执行。(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白山银保监分局)
(四)教育支持。进城购房农民,无论是否在城区就业,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入学、转学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五)医保待遇。外地户口的农民工在白山市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可以随单位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白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外地户口的农民工取得白山市居住证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保险,享受白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六)公积金待遇。进城务工农民符合个人自愿缴存条件的可以缴存公积金,买房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就业待遇。进城购房的农民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公平的就业创业服务。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购房农民开放,为购房农民免费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购房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享受优惠政策应提交材料
(一)企业让利申请材料(浑江区政府组织)。
1.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2.农业户籍证明(户口本)
(二)其他优惠政策申请材料(责任单位组织)。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农业户籍证明,还要提供本方案实施日期以后的房照或契税完税证明。
五、申请程序
(一)购房者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浑江区(浑江区住建局)审核,然后到参加农民购房的开发企业购房或购买二手房。
(二)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由企业或个人到各政策单位办理。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成员由优惠政策办理单位各1人共同组成,成员可原岗位办公。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镇、村公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强化宣传,引导农民进城购房。(责任单位:浑江区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有权对农民进城申请购房补贴及消费券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骗取购房补贴及消费券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四)总结提高。按照边摸索、边总结、边推广、边提升的原则,积极探索经验,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方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