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问题的答案,“单位不交公积金,劳动者主动辞职是要不到补偿的”,下面我们就来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单位存在“本法第三十八条”中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主动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单位以欺骗、胁迫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提供劳动。

“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就是住房公积金,这个词我们会经常提及,很多劳动者就误认为“五险一金”和“社保”可以划等号,虽然,法律中规定了“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就可以辞职要补偿”,但是,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不包括在未缴社保可以离职要补偿的范畴内。

单位缴纳“社保”属于强制性义务,但是对于有没有缴纳“一金”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同时,很多地方政策并不强制全员缴纳公积金,比如北京地区就不强制农户缴纳公积金,所以,无论是从法律定义上看,还是结合司法实践,单位不交公积金,劳动者只能要求其补缴,辞职要补偿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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