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就关于修改《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个别条款的意见,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清远拟取消自愿缴存户缴存上限,修改删除的条款为“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高于24%”。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随着广清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办法》有关条款内容已不能满足广清一体化工作的需要。为解决以上问题,参考广州相关政策,结合清远实际,该中心草拟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办法》个别条款作出修订,形成了《关于修改个别条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对上述条款修改删除的目的,在于明确自愿缴存账户的缴存上限问题。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取消自愿缴存户缴存上限有三个好处。

一是有利于解除对自愿缴存人的合法权利的限制。该中心称,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建金管〔2005〕5号),“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因此,当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大于清远市缴存上限时,将无法按《意见》规定执行,不符合《意见》规定的相关精神。

二是有利于广清公积金一体化政策层面的逐步对接,营造广清一体化政策氛围,为今后提高清远市公积金服务水平打下政策基础。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7〕2号)中,对自愿缴存账户无相关缴存上限限制条款。

三是有利于为缴存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根据广州公积金对自愿缴存人的服务模式,自愿缴存人的公积金账户是作为公积金贷款还款的唯一账户,自愿缴存人可按规定足额缴存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只需在一个账户中即可完成公积金缴存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管理,实现缴存、还贷一次办,极大的方便了缴存人,是公积金服务的一次重大创新。

【记者】何帆燕

【作者】 何帆燕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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