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限额降为60万,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第三套房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天津公积金新政策:近日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将对2016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金网6月30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2016天津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

中金网6月30日,记者了解到,调整前,职工个人贷款最高60万元,夫妻双贷最高80万元。调整后,以家庭为单位,按购房套数区分贷款额度为60万元、40万元和停止发放三档。

按照通知规定,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同时,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进行修订,新增加了“房屋套数的审核标准”。

按照新的操作规定,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未使用过贷款购房(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下同),且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包括购房一次性提取和还贷提取,下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使用过1次贷款购房,或办理过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就同一套房屋既贷款又提取或多次提取的只计算1次。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离婚的,离婚前贷款的次数和购房提取的次数仍计算为职工购房套数。

新规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公积金贷款】

一、天津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

1.开立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2.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

3.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注:职工已使用配偶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天津公积金贷款流程

1.一手房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填申请表

(2)资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格(5个工作日)

(3)承办银行审查贷款安全性(20个工作日)

(4)承办银行分别与借款人和售楼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和房产保险

(6)承办银行放贷

(7)购房者还款

(8)清户。

2.二手房贷款流程:

(1)“中心”咨询,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未婚或离异应出具证明),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向市资金中心提交贷款资料

(3)“中心” 受理审批:市资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4)交易过户: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两证”交易过户手续

(5)签订合同: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两证”及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资金中心,由市资金中心出具贷款承诺书到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文件,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

(6)办理抵押: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7)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资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8)按月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9)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10)注销抵押: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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