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八条注意事项通知「住房公积金买房注意事项」
继4月份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之后,最近不断有读者咨询新规定之后一些具体业务办理的事宜。近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梳理出八条需要缴存职工重点关注的事项。
注意事项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注意事项2: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询证明,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购房贷款情况,综合认定实有房屋套数。
注意事项3: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名下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市区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名下有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意事项4:对缴存基数存疑的借款申请人,可要求其提供工资流水、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凭证等材料进行佐证,对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个贷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注意事项5:石家庄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注意事项6: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或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在惩戒期间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
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明显存在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注意事项7: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类单位不得为与本单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注意事项8:缴存职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通过程序认定,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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