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区别 「居住权和租赁权」
来源:小英的北漂生活
《民法典》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居住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亲属)或保姆等为其提供生活起居照顾的人员亦享有居住利益。居住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两项全能。居住权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发生于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作用于扶老、抚幼、济困之场合。功能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利益。
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是指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不依约定或不依租赁物性质而定的方法行使租赁权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承租人不能随意让与租赁权,让与租赁权一般须经出租人同意。
那么,居住权与租赁权有什么异同呢?下面跟大家谈谈:
首先,居住权和租赁权的立法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障居住利益。
其次,居住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绝对权,支配权,处分行为),而租赁权是债权(相对权,请求权,负担行为);
居住权要采用书面合同或者有效遗嘱形式,而租赁权6个月以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超过20年,而租赁权不得超过20年;
居住权登记生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租赁权登记备案(管理性或者取缔性强制性规定);
居住权可有偿可无偿,原则上无偿,而租赁权是有偿的;
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不得出租,而租赁权有约从约,无约不得擅自转租;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死亡,需注销登记而消灭,而租赁权是租赁期限届满而消灭。
以上就是居住权和租赁权的区别和相同之处。《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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