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基金是通过资金的跨期积累和跨期统筹,实现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用于支付保险赔款的制度设计。

巨灾保险基金的目的是实现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散平衡,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安排,也是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

首先,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是由巨灾风险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但损失额度大,定价和成本核算时无法实现单个会计年度的收支平衡。

在缺乏巨灾基金的情况下,一方面在无灾少灾之年,巨灾保险赔付率低;而另一方面在出现巨灾的年份,巨灾保险又面临巨额赔付支出,不仅对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带来巨大挑战,危及行业偿付能力,而且可能由于不能足额赔付,影响到整个巨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使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不能得到有效补偿。

因此,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实现资金的跨期积累和跨区统筹,可以形成我们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蓄水池”。

其次,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总量增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数量和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政府在灾害管理方面的投入和压力越来越大。

特别是一旦发生巨灾,往往导致财政支出急剧增加,对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性带来冲击,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可能会造成影响。

通过以市场化和制度化的方式建立起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将无灾或少灾年份的救灾资金储备起来,并加以运用积累,在灾害发生年份集中释放,帮助灾区和受灾群众迅速恢复重建,减少灾年政府财政可能出现的收支不平衡,为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平滑灾害引起的政府财政波动。

再次,从制度安排角度讲,巨灾保险基金可以统筹管理巨灾风险。

一、根据承保巨灾风险情况和行业承保能力,统一安排再保险、巨灾债券发行等风险分散机制;

二、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统一安排各保险公司承保份额;

三、搜集整理巨灾风险管理数据,为巨灾保险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最后,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可以扩大巨灾资金储备投融资渠道,充当资金来源的“造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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