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信用年度工作要点」
数据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邵鹏璐/制图
本报记者邵鹏璐 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业务行为,强化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高承销和信用评级质量,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近日向社会公布了评价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整体来看,受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情况和勤勉尽责情况较好,对存量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监测等工作完成度较高,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市场机构及各业务领域专家的认可。同时,在评价中也发现,部分主承销商对存续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及偿付资金摸排不到位,在风险监测、信息披露等工作环节存在未能充分履职尽责的情况;部分信用评级机构风险预警能力有限,评级结果分布区分度不足。
2021年度受评主承销商合计85家,其中25家A类主承销商平均得分86.81分,47家B类主承销商平均得分78.08分,13家C类主承销商平均得分69.03分;受评的7家信用评级机构平均得分为80.03分。
为充分发挥信用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中介机构更好履职尽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一年一度的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由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服务机构、市场中介机构、发行人及投资人等各方共同参与,围绕信用行为指标、业务指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三个维度开展科学评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中介机构的企业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为。截至今年,信用评价工作已连续开展七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市场提供了具有连续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评价结果,已经成为参评机构及各市场参与方开展企业债券业务的重要参考评价指标。
参评机构可以根据指标体系调整完善自身的组织架构、工作重点和行事方式,找准自身不足,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职业素养,加强企业债券业务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评价-竞争-提升”的良性循环。企业债券发行人可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自2019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评价得分高低,将受评主承销商分为A、B、C三类。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类管理既有利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奖惩工作,又有利于企业债券发行人遴选中介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结果对主承销商实施分类,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评价靠前的中介机构更多机会和条件,允许A类和B类主承销商在满足独立或牵头主承销企业债券的条件下担任优质企业债券主承销商,限制C类主承销商担任优质企业债券主承销商资格,并要求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业务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靠后的受评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不专业行为,将及时记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予以体现。对于在企业债券尽职调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存在失信失职行为或多次不专业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求审核机构约谈相关责任机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加强日常监管,对其承销、评级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