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与资产收益权不同。资产收益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定位,法律性质亦无明确界定,尤其是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并没有收益权的表述。齐精智律师提示依据《信托法》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是法定概念,而资产收益权是约定概念。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特定资产收益权不宜作为物权客体而应定性为债权性质。

裁判要旨:“特定资产收益权”是指“交易主体以基础权利或资产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项财产性权利”。考虑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约定权利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不宜作为物权的权利客体,而应定性为债权性质,其处置应当参考债权转让的相关原理,不宜直接按照物权方式进行处置。

案件来源:《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5)赣民二初字第31号】

二、"买入返售"信托交易模式中约定固定收益视为借贷。

裁判要旨:通过对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所反映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的综合判断,受托人并无买入案涉标的股权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的真实意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交易目的在于通过出卖而后回购的方式以价金名义融通金钱,该合同为无名合同,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件来源:北京天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907号]。

三、信托公司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未被认定为规避国家严控房企融资的无效合同。

裁判要旨:房地产行业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关系,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并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案例来源:《朱孟元、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546号。

四、金融机构利用收益权概念对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交易有效,但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对基础资产私募债创设“私募债券收益权”转让后,再创设“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实现多层嵌套交易,结果底层借款人出现违约,到期无法兑付,虽有效,但不符合2018年的资管新规。

收益权虽然依附于基础资产,甚至收益权与基础资产在内涵与价值上高度重叠,但在各方商事主体选择以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的情形下,意味着各方并无转让和受让基础财产的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各方在协议中达成的合意,认定各方交易标的为收益权,而非基础财产。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215号民事判决书。

五、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裁判要旨: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的确定是要求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而且在数量和边界上应当明确,即,信托财产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以便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本案中长安信托与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分别在相应《股票收益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长安信托所取得的涉诉股票收益权的数量、权利内容及边界,已经使得长安信托取得的涉诉股票收益权明确和特定,受托人长安信托也完全可以管理运用该股票收益权。所以,长安信托以信托资金从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处取得的股票收益权具有确定性。世欣荣和公司以涉诉股票上存在世纪光华回购权益为由否定《信托合同》效力,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终19号,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托合同纠纷案。

综上,商事主体选择以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各方在协议中达成的合意,认定各方交易标的为收益权,而非基础财产。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作者:齐精智

本文源自用益研究

更多精彩资讯,请来金融界网站(www.jrj.com.cn)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