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出错「海通证券永煤债」
中新经纬8月11日电 据辽宁证监局网站消息,11日,海通证券和中金公司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原因,被辽宁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在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号中,辽宁证监局指出,中金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2019年第一期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在关于对张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6号中,辽宁证监局表示,张翀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在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7号中,辽宁证监局还指出,海通证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图片来源:辽宁证监局网站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辽宁证监局还公布了关于对杨若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8号。该决定指出,杨若冰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中新经纬注意到,在证监会4月公布的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也曾披露一起“海通证券未勤勉尽责案”。
证监会指出,该案是一起财务顾问未有效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典型案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民间借贷等事项保持充分关注,未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官网信息显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自1995年成立以来,中金公司一直从事金融增值服务,建立了以研究和信息技术为基础,投资银行、股票业务、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和财富管理全方位发展的业务结构。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则成立于1988年,注册资本130.642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