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规定「海关161号公告」
新规了解一下
《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修订日期:7月16日
怎么做?
如管有大量(即总值高于12万港元)的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须使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书面申报。
在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达香港的人士(例如乘搭客轮经船只碇泊处抵达香港的乘客)或即将离开香港的人士,须在海关人员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作出书面申报。
如成人知道其陪同的幼年人(即未满16岁的人士)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该成人须为该幼年人申报或披露。
现金类物品指:在香港境内或香港境外地方,属法定货币的纸币或硬币2. 符合以下说明的可转让票据:
属持有人形式的可转让票据
获无限制背书的可转让票据
开立予虚构受款人的可转让票据
按其所属的形式,其所有权是随交付而转让的可转让票据
经已签署,但并无述明受款人姓名或名称的可转让票据
有关票据的例子包括旅行支票、不记名支票、承付票、不记名债券、汇票及邮政票。
不适用的情况:上述申报及披露的规定不适用于在香港国际机场过境的旅客,而这些旅客在香港境内时,没有在任何指明管制站经过出入境检查。
处罚:任何旅客首次违反申报/披露规定,而从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罪行,以及其现金类物品并非被合理怀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可通过缴付2,000港元,以解除其法律责任。其他个案会循刑事法律程序处理,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2年。
新增12个管制站:罗湖管制站、福田边境管制站、落马洲支线管制站、深圳湾口岸、文锦渡边境管制站、沙头角边境管制站、红磡车站、香港国际机场、屯门客运码头、中国客运码头、港澳码头、启德邮轮码头。
所以说,不管是游客还是搞货运的商人,过这12个管制站时,携带超过12万元港币者,都要进行申报。不过如果只是在香港国际机场转机,可以豁免申报!
初犯怎么办?
香港海关设定了3个月的宽限期,也就是在7月16日至10月15日期间不小心初犯,海关只会作出书面警告……
看看条例的实施情况醒目的海报
图片来源:深广电第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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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小郁
文案编辑|小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