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的回售条款「亚太转债回售条件」
来源:爱思考的杨同学
可转债入门与进阶(五):核心条款之回售条款
回售条款如下图所示,以大秦转债为例
做一下通俗解释:
回售条款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发行人改变资金用途,另一种是由于股价过于低迷导致的,投资者有权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方,后者是常见的情形。我们主要讨论这一种。
为什么会有回售条款呢
之所以会出现回售条款,是因为股价不给力,投资人眼看转股无望,转债低迷,要么低价卖出,要么持有到期,但到期时间太过漫长,回售条款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一旦股价长期不给力,达到一定条件,投资者可以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不得拒绝,相当于是我不玩了,还我钱。
如何数日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这段表述中可以发现,这三十个交易日必须是连续的,这里与下修条款和回售条款有所不同,可以看出,回售条款触发比其它两者难度大,也暗藏发行人不想还钱的动机,在设计条款时就这么巧妙。
下修条款和回售条款,都是在股价下跌时触发的,若股价连续下跌,首先触发的是下修条款,因为回售条款触发条件要更苛刻,上市公司迟迟不下调转股价才会走到回售这一步。
历史上出现回售的转债很少,有名的双良转债,几乎所有的份额都被回售。
回售条款属于谁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属于投资者的,是在实在转股无望的情况下,逃离转债的一种方式。从另外角度看,回售价也可以认为是可转债的保本价格之一。而不用等债券到期。
注意事项
(1)回售权利一年只有一次,首次触发不行权,则该计息年度不能再次行权;
(2)大型央企发行的可转债,通常仅仅设置改变资金用途的回售条款,例如银行,这种就不用数日子。
最后,总结一下三大条款触发和启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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