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企业所得税借款利息费用扣除标准

我们学习的时候我先把那些难理解的几个政策表述给先简化先。

金融企业(我们且称为“银行”):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我们且称为“其他企业”):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关联企业(我们且称为“同行”)

我们分四种情况说明:

1.不得扣除的情况(内部不行)

其他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在同一家企业,同一个法人,一起合并交税,内部从左手到右手拆借贷款是不允许扣除的。

但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这种情况除外。

2.全额据实扣除的情况(有银行参与的借款,其他企业向银行借款,银行向银行借款)

其他企业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银行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3.单限额扣除的情况(没有银行参与的借款)

其他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也就是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防止你放高利贷又少交税。

贴士: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按这条限额标准来扣。

4. 双限额扣除的情况(关联企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①借款金额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或5倍(银行为5倍,其他企业为2倍)

也就是借款不得超过“入股”出借方份额的2倍或5倍,超过部分不“报销”

②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也就是,还是要按银行同类利息算。

特殊情况: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的限制,但是仍需要满足一般原则,即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总结来说:

内部拆借肯定不能扣除

有银行参与的可以据实扣除

没有银行参与的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

关联企业借款,除了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借款总额还不能超过“投资入股”的2倍或5倍

我们出一道最复杂的计算题来算一下,就明白了。

例题:某生产企业2020年权益性投资为2000万,当年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入1年期经营资金6000万,发生借款利息支出3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我们审题,首先是关联方,关联企业,然后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有双限制条件,一是要按同期同类金融企业利息算,这个题目直接给了;二是借款不超过权益性投资两倍以内的利息可以扣,超过部分不得扣。也就是说2000*2=4000。4000万的借款产生的部分利息可以扣,2000万产生的利息不能扣。

可以扣除的利息:300*(4000/6000)=200万

不可以扣除的利息:300*(2000/6000)=100万

你都学会了吗?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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