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券投资的监管要求「债券市场风险」
(报告出品方/作者:华创证券,杜渐,周冠南)
一、银行业风险与监管体系(一)银行业风险概况
银行业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 性,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1、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类型,由于银行客户违约引起,如贷款客户 不能按时付息还款造成坏账等。信用风险主要与银行的信贷发放政策、客户信用资质等 因素有关,通常银行发放贷款的区域、行业、客户集中度越高,信用风险越大。
2、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市场情况变化引起金融资产价格波动,从而导致银行资产受损 的可能性,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通常银行的利率风险敞口、外汇风险敞口越大, 市场风险越高。
3、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短期内无法及时获取足够的资金进行债务偿付或者扩大资产 规模的风险,如银行短期资金不足以满足存款客户取现需求,或贷款客户的合理信贷需 求等。流动性风险与银行的存贷比率、流动性资产占比等相关。
4、操作风险是银行内部系统或人员操作失误使得银行遭受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 与银行内部管理体系的成熟度、业务运行的稳定度有关。
(二)巴塞尔协议监管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全球稳定的汇率制度被瓦解,跨国银行风险不断积聚,大 幅提高了全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巴塞尔协议 旨在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减少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以及降低银行系统信用风险和市 场风险等,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1988 年 7 月颁布的《巴塞尔协议 I》为国际银行监管史上的里程碑,其将资本充足 率作为监管架构的核心,用以评估银行对风险的覆盖和抵御水平。《巴塞尔协议 I》主要 规定了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要求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比例至少为 50%, 到 1992 年底,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2004 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Ⅱ》提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次构建三大支柱的国际 银行监管架构。《巴塞尔协议Ⅱ》细化了最低资本要求的内容,提出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 用到的加权风险不仅包括信用风险,还要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同时提出“最低资 本金要求”与“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共同构成银行风险 资本计量与监管的三大支柱。
2010 年 12 月颁布的《巴塞尔协议 III》为国际银行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重点对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进行完善。《巴塞尔协议 III》要求总资本充足率维持 8%不变, 一级资本充足率标准由 4%上调至 6%,过渡期为 2013-2019 年,过渡期 2013 年升至 4.5%, 2014 年为 5.5%,2015 年达 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 2%提升至 4.5%,过渡期 2013 年升至 3.5%,2014 年为 4%,2015 年达 4.5%;还需建立 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 0-2.5% 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同时新引入最低杠杆比率 3%,流动杠杆比率 100%。
2017 年 12 月《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完成修订,致力于规范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方法,提升资本充足率可比性。《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通过优化信用风险标准法、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操作风险标准计量法等,不断完善加权风险资产计量方法,同时提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杠杆率附加要求,有效提高了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三)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MPA)是央行 2015 年 12 月 29 日发文,2016 年开始实施,由 2011 年以来实施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和合意贷款 管理机制升级而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是指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 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 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合意贷款管理机制是央行参考存 贷比、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等数据综合测算出放贷指标,各银行按照计划内额度投放信 贷的管理机制。MPA 进一步完善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加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发 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并适应资产多元化的趋势,关注对象由狭义贷款转为广义信贷,核 心是资本充足率。
MPA 评估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针对银行,分为三大类: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N-SIFIs, 一般指大型商业银行)、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R-SIFIs,一般指各省资产规模最大的城 商行)和普通机构(CFIs,一般指股份制银行和各省其他非资产规模最大的机构)。
MPA 评估的主管单位是央行货币政策司(负责执行具体评估工作)和宏观审慎管理 局(负责政策框架制定),每季度评估一次,包含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 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和信贷政策执行七大方面,总计 16 个细分指标, 其中七大类指标每类满分均为 100 分,90 分及以上为优秀,60-90 分为达标,60 分以下 为不达标。
资本和杠杆情况有两项有效评估指标,其中资本充足率占 80 分,杠杆率占 20 分, 若该大类指标不达标,直接进入 C 档。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 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杠杆率为资本充足率的有效补 充,可避免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的复杂性问题,减少资本套利空间。该类指标越高,资 本和杠杆情况评分越高。
资产负债情况有三项有效评估指标,其中广义信贷占 60 分,委托贷款占 15 分,同 业负债占 25 分。广义信贷涵盖商业银行表内的大多数资产,增速基本接近于资产规模增 速,对资本充足率有一定制约,广义信贷增速-目标 M2 增速符合标准要求为 60 分,否 则为 0 分;委托贷款指委托人以自有资金委托银行(受托人)向第三方放款,委托贷款 增速-目标 M2 增速符合标准则为 15 分,否则为 0 分;同业负债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 款、同业存放、委托方同业代付等各种通过同业业务获取的资金,同业负债/总负债指标 越低,该项评分越高。
流动性有三项有效评估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LCR)占 40 分,净稳定资金比例 (NSFR)占 40 分,遵守准备金制度情况占 20 分。流动性覆盖率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 /未来 30 天资金净流出量,符合监管指标则为 40 分,否则为 0 分;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不低于 100%则为 40 分,否则为 0 分。
定价行为只有一项有效评估指标,利率定价占全部 100 分,该大类指标与资本和杠 杆情况大类指标一样,一旦不达标将会直接被归入 C 档机构。
资产质量有两项有效评估指标,其中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各占 50 分。不良贷款 率为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余额,该指标越高,资产质量评分越高,上限为 50 分;拨备覆 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余额,该指标越高,资产质量评分越高,上限为 50 分。
跨境融资风险有一项有效评估指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反映商业银行跨国风 险,符合要求为 100 分,超出上限为 0 分。
信贷政策执行有三个有效评估指标,其中信贷政策评估结果占 40 分,信贷政策执行 情况占 30 分,央行资金运用情况占 30 分。信贷政策评估结果优秀 40 分,良好 30 分, 一般 20 分,勉强 0 分。三项均不参评的按良好评分;信贷政策执行情况选取三项信贷重 点工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得 10 分,部分满足得 7 分或 3 分,总分为 30 分;央行资金 运用情况引导银行资金投向符合央行当前的货币政策目标,总分为 30 分。
根据各项指标的评估结果,MPA 评估体系将被评估机构分为 A、B、C 三档,A 档 机构七大类指标均需达到优秀,对其实施奖励性准备金利率和一些其他激励;C 档机构 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两类中任意一项不达标,或者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资产 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 5 大类中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对其实施约束性 准备金利率和一些其他约束;剩余为 B 档机构,对其实施正常的准备金利率,并无其他 激励和约束。MPA 按每季度数据进行事后评估,同时按月进行事中事后监测和引导,实 施期间为当次评估结果生效后的 3 个自然月,待下次评估结果生效后重新调整。此外, 考虑到新设机构缺乏评估所需历史数据,且往往初期发展较快,原则上开业三年内可暂 不纳入 MPA。(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二、我国商业银行相关重要政策汇总(一)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旨在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 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商业银行法》于 1995 年施行,经过 2003 年、2015 年两 次修订,2020 年 10 月出台的《修订意见稿》在原有内容上增加了公司治理和客户权益 保护两章,旨在突出强调其重要性;并且对资本与风险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两章 进行了更新。最新修订意见稿旨在补充行业监管规则、完善风险管理条款、强调公司治 理并提升银行的自主经营能力。
1、商业银行设立方面:1)注册资本较 2015 年有所提高,明确全国性商业银行、城 商行、农商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 100 亿人民币、10 亿人民币、1 亿人民币,分 别为 2015 年最低限额的 10 倍、10 倍、2 倍;2)对股东资质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 5%以上、50%以下的股东,以 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主要股 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批准登记;增持或累计增持表决股份达到 5%的需在 三日内报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进行信息披露。《修订意见稿》对股东和注册资本的要求旨 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对银行大股东的监管,避免“明天系”股东情况的出现。
2、公司治理方面:1)对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加强责任管理,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2) 明确董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其独立性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健全关联方交易风险防范 机制;3)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增强信息披露。吸取海南发展银行、包商银行 等类似风险事件的前车之鉴。
3、资本与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银行要遵守监管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建立资 本补充机制,遵守宏观审慎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与巴塞尔协议、MPA 的要求相辅相成。
4、业务经营方面:强调银行经营专业化,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未经批准不得 跨区域经营。银行可按央行规定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5、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突出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明确银行应当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营销、捆绑销售、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收费管理等作出了详细的界定,切 实在多方面体现了对保障客户权益的重视。
6、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方面:明确接管的六个条件:1)资产质量持续恶化;2)流 动性严重不足;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4)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缺陷;5)资本严重不 足,经采取纠正措施或者重组仍无法恢复的;6)其他可能影响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情形。 需要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应当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旨在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 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条例,由国务院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发 布,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 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 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国内注册设立的所有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和农村信用社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其吸收的存款 享受同等保护。为便于公众识别,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统一使用存款 保险标识,并在各参保银行营业网点门口展示。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 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 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 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我国银保监会(原银监会)在 2012 年 6 月出台《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与监管要求、资本组成与扣除项、风险 加权资产计量、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进行相关规定。其中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 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1、最低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资 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2、储备资本: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2.5%, 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3、逆周期资本:特定情况下,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 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4、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 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 系安全稳健运行,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 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其中流动性匹配率指标难度最大,旨在解决期限错配问题。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 行以短期资产支持长期负债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对于同业负债依赖度高、 业务较为激进的银行而言难度较大,因而监管给予更多的风险缓释时间。(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三、银行业信用事件全回顾(一)银行业债券估值波动梳理
对银行业历史信用事件的全面回顾,有利于我们抓住商业银行信用分析的核心。历 史出现过信用事件的商业银行,除股份行恒丰银行以及包商银行、甘肃银行等城商行外, 大多为资产质量恶化、不良率攀升、盈利下滑等弱资质农商行。
2021 年以来,监管机构出台政策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压力,银行业加大不良资产核销 和清收处置力度,商业银行存量资产风险得到一定程度化解。但受地产行业风险暴露影 响,以及商业银行区域分化特征较为显著,债券估值收益率波动明显加大,东北等弱区 域银行业不良率居于高位,拨备覆盖率已触及或接近监管红线,资产质量承压较大。
(二)银行主体评级下调概览
2019 年以来,共有 41 家商业银行主体评级下调,主要为区域农商行。从评级报告 关注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资产端方面:信贷资产质量下行压力较大、非标投资规模大、关注类贷款高、不 良率与逾期贷率攀升、房地产贷款占比高、贷款行业集中度高、担保圈链风险不断暴露。
2、风险对冲方面:拨备覆盖计提不足、资本充足率不足等。
3、盈利能力方面: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滑、盈利能力减弱。
4、管理方面:高管变动频繁、组织架构频繁调整、开设新村镇银行带来管理难度等。
(三)银行二级资本债展期主体梳理
从条款上看,计入资本“递减”使得银行具有较强的赎回动机。根据《商业银行资 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级资本债到期前五年,计入资本的本金每年递减 20%,因此 发行人多会选择在第五年末行使赎回权(5 5 年期),同时新发二级资本债进行置换。
中小银行展期风险逐渐显现。按照监管规定,行使赎回选择权需满足赎回后的资本 充足水平仍明显高于监管要求,2021 年起,中小银行展期事件明显增多。值得关注的是, 2013-2016 年发行的二级资本债中,除“14 建行二级 01”尚未到期(10 5)之外,其他 债券到期均未赎回,涉及主体均为中小银行。而彼时城农商行的二级资本债发行利率多 在 5-6%左右,远高于当前水平,因此不赎回的成本较高。这一现象或反映出近年来中小 行的资本充足考核压力较大,可能存在滚续发行困难,展期风险在逐步释放。
四、银行业信用风险典型案例(一)包商银行
1、包商银行背景沿革与处置进程
包商银行为内蒙古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前身为包头市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股东为“明 天系”(持股比例为 89.27%)。包商银行主营农牧金融业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金融市 场业务等,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被央行、银保监会联合接 管后,包商银行历经不到 2 年完成全部资产负债与相关业务处置,2021 年 2 月 7 日法院 裁定宣告其破产,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包商银行处置方式
包商银行通过“收购承接 自身破产清算”方式进行风险处置,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一是新设蒙商银行收购承接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 由存款保险公司会同建设银行全资子公司建信投资、徽商银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等内蒙古自治区内 8 家发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共同发起设立一家新银行——蒙商银行, 承接包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内资产负债及相关业务,服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不再跨区域经营,注册资本 200 亿元。
二是将包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外 4 家分行资产负债及相关业务打包评估,出售给徽 商银行。根据徽商银行公告,目标业务分为四类处置:包商银行四家分行记账维度涉及 的业务及资产、最终客户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域外的表内外对公信贷类业务和四家分 行零售贷款业务及资产、四家分行所在地的信用卡业务及资产、表外理财业务中客户注 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域外的业务及资产。此项处置前,徽商银行自身设立的 17 家分行中 有 16 家都在安徽省内,入股收购包商银行的 4 家异地分行一方面可以增加自身的跨省异 地分行,扩展经营业务,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包商银行化解风险。
对于各类投资者而言,包商银行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对各类债权(居民存款、同业存 单、二级资本债等)以及股权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情况有所差异。综合来看,债权回收率 较高,整体近 90%。其中居民存款无论是否超过 50 万元,均全额兑付,回收率为 100%; 同业存单可按先期保障比例转换为新存单,受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与存款保险基金全额 保障,回收率大于先期保障比例;二级资本债“15 包商银行二级”进行全额减记,回收 率为 0%。股权投资者则根据破产清算流程进行回收,尚未公布具体措施。
3、包商银行风险分析
包商事件通过分析财务指标来提前识别的难度较大。包商银行不良贷款率、关注类 贷款率、逾期贷款率等,均处于合理范围内。异常之处在于包商银行的前十大借款人, 一般来说,批发零售业企业很少出现在城商行的前十大借款人当中,而在包商银行的前 十大借款人中有 3 个分布在批发零售业,甚至还有 1 个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且这十大借款人中的很多家均已列入失信人名单,显然不是正常经营的企业。综 合来看,包商银行的财务数据有异常之处,但由于大部分指标没有明显瑕疵,仅仅通过 财务数据难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信用风险。
包商银行信用风险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缺陷,主要表现为股权结构失衡、内部管理 失控、外部监控失效三大问题。
第一,股权结构失衡。包商银行实际股东“明天系”持股比例高达 89.27%,对银行 实现绝对的控制,且通过各种方式从公开信息中隐身。实际上,监管部门对于中小银行 股东结构是有规定的,但“明天系”借助大量壳公司持股,悄然绕过了监管者的视线。 比如,包商银行的前十大股东都有明显异常,其股权结构复杂、员工数量少,表明它们 实际就是壳公司。作为包商银行的实际控制者,“明天系”通过 209 家壳公司套取了高达 1560 亿元的信贷资金,这些资金大部分成为了不良贷款,最终酿成了包商银行的信用风 险和财务损失。
第二,内部管理失控。包商银行设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这些架构本应 起到风险控制的作用。然而,大部分董事根本没有参与公司决策,各种事务实际上都是 董事长做主,没有起到民主决策的作用,而在监事会中甚至没有财务专业的监事。在监 管缺失的情况下,管理层得以肆意发放大量违规贷款。
第三,外部监控失效。包商银行通过贿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以 及当地监管干部,使其违规发放贷款,为内部人员谋取私利。包商银行之所以积累起巨 大的信用风险,外部监控的失效是一大助推因素,而在外部监控的漏洞中,监管干部的 腐败较为致命。
(二)海南发展银行
1、海南发展银行背景沿革及发展历程
海南省自 1988 年建省之初,就确立了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原则,作为经济特区同时拥 有许多优惠政策和特权。1992-1993 年海南省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同时带动了以信托为 主的金融业的规模扩张,信托公司 80%的资金均投向了房地产行业。1993-1996 年国家宏 观调控导致房地产市场疲软,被房地产套牢资金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重逐步上升。1995 年 8 月,政府出手拯救,在 5 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改组成立海南发展银行,海南发 展银行组建之初就背负巨额债务。1997 年,海南发展银行兼并了同样受到房地产泡沫破 灭波及的 28 家城市信用社,同时采取了限息政策,导致一部分追求高息的储户将资金取 出,加之其信誉大跌,引发了储户的心里恐慌,随之 1998 年春节过后出现了银行挤兑潮。
1998 年 6 月 21 日,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关闭清算,其全部债权债务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在工商银行信誉加持下,海南发展银行没有出现大规模挤兑, 大部分储户将存款转存至工商银行,银行同时对机构和企业存款者的债权进行登记。
2、海南发展银行风险分析
限息政策和储户恐慌心理导致的挤兑潮是海发行倒闭的直接原因,而不良资产比例 过大、风险控制薄弱、内控机制失灵则是致使其倒闭的根本原因。
行政干预的资产重组导致不良资产比例过大。以 5 家信托机构为基础成立的海发行 本身经营不善、流动性不足且拥有巨额不良资产,本应是被兼并的对象,却又兼并了亏 损严重的城市信用社。这两次整合都脱离不了行政的干预,成立之初政府希望通过规模 经济和制度化管理使其信誉好转,从而摆脱困境,但这种重组模式非但没有降低任何一 家的不良资产,反而加速了重组后的风险积聚和暴露,重组后的海发行依靠人民银行再 贷款生存,一旦停贷立即丧失支付能力。
风险控制薄弱,违法违规经营。海发行违规放贷屡见不鲜,曾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 法担保的贷款。1995 年 8 月 18 日开业,5-9 月已发放贷款 1060 亿元,其中股东贷款 920 亿元,占贷款总额的 86.71%。绝大多数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用途不明,实际上用于 归还股东用来入股的临时拆借资金,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同时,其贷款投 向单一,在受到房地产泡沫破灭波及后仍有 80%的贷款投放于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资金 难以收回。
股东争夺控制权,内控机制失灵。一方面虽然信托机构已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但是董事会中股东之间矛盾尖锐,控制权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董事会效率低下。另 一方面,海发行没有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忽视资本充足率,并且在股东抽逃资本 金、资本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存款利率等各种违规手段吸收存款扩张业务。
限息政策和储户恐慌心理导致挤兑潮。由于海发行不是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国家信 用保证,1998 年春节期间无力兑付的传闻迅速引起群众恐慌,加之后来的限额取款操作, 最终导致挤兑潮。央行提供了近 40 亿元再贷款,海发行在深圳设立支行向岛外吸储都无 济于事,直接导致了海发行的倒闭。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精选报告来源:【未来智库】。未来智库 - 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