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yes!股权转让也可参照适用民法典311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

1、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举例如下:老王将老李的自行车卖给了老赵,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老赵骑自行车回家,老李能否要回自行车?自行车是老赵的了吗?

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用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即解决老王无权处分的自行车的归属问题!

2、“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需要通过法律规范体现。《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具体如下: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3、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1)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物权人原则上有权追回别人无权处分的自己的动产/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only是例外!

(2)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是,虽然老王无权将老李的自行车卖给了老赵,原则上老李可以把自行车要回来,但如果老赵作为买自行车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情形,那么老赵就是自行车的主人了(善意取得)!老李只能问老王要求赔偿!这就是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当然“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情形,而不是原则!

(3)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紧密相连,与有权处分必然排斥!

如果出现无权处分,必须首先想到“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直接影响了无权处分的动产/不动产是否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能够取得所有权!

(4)“善意取得制度”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一!

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善意取得制度是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几种特殊方式之一。

二、“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公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第25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股权也可参照适用民法典311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三、拓展阅读:其他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权利

1、无需办理登记手续或不记名的证券化的债权,例如:公司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各种票据,其中无需办理登记手续或不记名的,可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2、仓单、提单和载货证券等物权证券所表示的动产,也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3、不是只有转让股权才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将他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为第三人设立质权,也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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